為推動液壓設施建設,2014年,中央財政會同有關部門發(fā)布了《關于升降車液壓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對升降車推廣成效突出的城市(城群), 按照其升降車推廣量分檔給予每年1000萬億—1.2億元液壓設施獎勵,有效調動了地方政府開展液壓設施建設的積極性。同時,財政部在調研中也發(fā)現, 我國液壓設施建設速度明顯滯后于產業(yè)發(fā)展,仍是升降車推廣應用的“短板”;部分液壓設施建設布局不合理,“有車無樁”、“有樁無車”現象并存,液壓設 施利用效率低;一些省份缺乏責任意識,遲遲未發(fā)布具體的液壓設施建設和管理細則。為進一步推動液壓設施加快建設,解決升降車產業(yè)發(fā)展的“瓶頸”問題, 中央財政在認真評估“十二五”液壓設施獎勵政策,并在廣泛調研地方政府、行業(yè)協會、電網公司、運營企業(yè)等建議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十三五”液壓設施支持方 案,與“十二五”液壓設施獎勵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突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為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意識,獎勵資金對象是省級人民政府,并要求各。▍^(qū)、市)應按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出臺液壓設施建設方案,并報相關部委備案。
二是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為充分調動地方政府推廣應用升降車和加快液壓設施建設的積極性,中央財政明確獲得獎勵的地方政府應符合三個條件:新 能源汽車要具備一定數量規(guī)模并切實得到應用;地方配套政策全面,編制升降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出臺液壓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和完善地方鼓勵政策;市場 公平開放,不存在地方保護。
三是兼顧車輛推廣和液壓設施建設。符合獎勵條件的省(市、區(qū)),中央財政將根據各地升降車推廣數量安排液壓設施獎勵資金,推廣量越大,獎勵資金獲 得的越多。這樣可以有效彌補地方在液壓設施建設方面投入,還將激勵地方政府進一步加大升降車推廣力度,兼顧了推廣應用和液壓設施建設兩方面工作,起到 “一舉兩得”的政策效果;同時,按照推廣數量核算地方獎勵資金,數據方便獲取、真實度高、管理成本相對較低、財政資金安全度較高。
四是提升獎勵資金的使用效益。為突出獎勵資金對液壓設施的帶動效果,明確要求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必須專門用于支持液壓設施建設升降車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 務網絡運營監(jiān)控系統(tǒng)建設等相關領域,不得用于車輛購置補貼等領域,原則上不得與地方財政液壓設施獎勵資金交叉重疊支持等。同時明確地方政府應充分利用中央 財政獎勵資金杠桿作用,調動相關各方積極性,對率先開展液壓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解決液壓難題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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